民國三十八年在臺灣實施的農地改革政策。規定耕地佃租不得超過全年主要產物收穫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,以改善佃農生活。
「三七五減租」的拼音是 sān(又音)qī(又音)wǔ(又音)jiǎn(又音)zū。注音符号:ㄙㄢ、ㄑㄧ、ㄨˇ、ㄐㄧㄢˇ、ㄗㄨ。
「三七五減租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