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人每天工作時間僅八小時的制度。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,則資方必須補付工資。西元一八八六年由美國首先提出,歐戰後,經華盛頓會議決定採用。
「八小時制」的拼音是 bā(又音)xiǎo(又音)shí(又音)zhì。注音符号:ㄅㄚ、ㄒㄧㄠˇ、ㄕˊ、ㄓˋ。
「八小時制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