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三十六年,因共產黨的叛亂,國民政府下令動員戡亂,為了一面戡亂,一面行憲,國民大會在不變更《憲法》條文的範圍內,於民國三十七年制定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。此條款與《憲法》具有同等效力,於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之後,即予廢除。
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
拼音:dòng、yuán、kān、luàn、shí、qí、lín、tiáo、kuǎn
注音:ㄉㄨㄥˋ、ㄩㄢˊ、ㄎㄢ、ㄌㄨㄢˋ、ㄕˊ、ㄑㄧˊ、ㄌㄧㄣˊ、ㄊㄧㄠˊ、ㄎㄨㄢˇ
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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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怎么读?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拼音是什么?
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的拼音是 dòng(又音)yuán(又音)kān(又音)luàn(又音)shí(又音)qí(又音)lín(又音)tiáo(又音)kuǎn。注音符号:ㄉㄨㄥˋ、ㄩㄢˊ、ㄎㄢ、ㄌㄨㄢˋ、ㄕˊ、ㄑㄧˊ、ㄌㄧㄣˊ、ㄊㄧㄠˊ、ㄎㄨㄢˇ。
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收录于哪些辞书?
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