區分法院的審級為初級、地方、高等、最高四等,每一案件,規定以三審為終審的制度。我國舊時法院組織,即採此制,今則改為三級三審制。
「四級三審制」的拼音是 sì(又音)jí(又音)sān(又音)shěn(又音)zhì。注音符号:ㄙˋ、ㄐㄧˊ、ㄙㄢ、ㄕㄣˇ、ㄓˋ。
「四級三審制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