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政府為取代臺、澎地區原有的戒嚴令,確保國家安全、維護社會安定而制定的法律。全文共十條,並訂定施行細則,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正式施行。縮稱為「國安法」。
中華民國政府為取代臺、澎地區原有的戒嚴令,確保國家安全、維護社會安定而制定的法律。全文共十條,並訂定施行細則,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正式施行。縮稱為「國安法」。
「國家安全法」的拼音是 guó(又音)jiā(又音)ān(又音)quán(又音)fǎ。注音符号:ㄍㄨㄛˊ、ㄐㄧㄚ、ㄢ、ㄑㄩㄢˊ、ㄈㄚˇ。
「國家安全法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