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上指犯罪者經判決宣告的刑罰,有時因特殊事由,不能執行,或不宜執行,而別謀他法以為執行之代替,稱為「易刑處分」。共計有易科罰金、易科勞役、易以訓誡三種。
「易刑處分」的拼音是 yì(又音)xíng(又音)chǔ(又音)fèn。注音符号:ㄧˋ、ㄒㄧㄥˊ、ㄔㄨˇ、ㄈㄣˋ。
「易刑處分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