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民國八十二年八月「有線電視法」公布實施後,同年十一月由行政院新聞局據其中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訂定的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」。目的在開放業者申設有線電視系統,將當時非法經營之數百家「第四臺」納入管理。
有線電視暫行條例
拼音:yǒu、xiàn、diàn、shì、zhàn、xíng、tiáo、lì
注音:ㄧㄡˇ、ㄒㄧㄢˋ、ㄉㄧㄢˋ、ㄕˋ、ㄓㄢˋ、ㄒㄧㄥˊ、ㄊㄧㄠˊ、ㄌㄧˋ
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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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線電視暫行條例怎么读?有線電視暫行條例的拼音是什么?
「有線電視暫行條例」的拼音是 yǒu(又音)xiàn(又音)diàn(又音)shì(又音)zhàn(又音)xíng(又音)tiáo(又音)lì。注音符号:ㄧㄡˇ、ㄒㄧㄢˋ、ㄉㄧㄢˋ、ㄕˋ、ㄓㄢˋ、ㄒㄧㄥˊ、ㄊㄧㄠˊ、ㄌㄧˋ。
有線電視暫行條例收录于哪些辞书?
「有線電視暫行條例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