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外人加入本國裁判所擔任裁判官,對於裁判的民刑訴訟案件,不論其為外國人與外國人、外國人與本國人、本國人與本國人的訴訟,均有裁判的權力,其法典及制裁等由締約各國混合頒訂,稱為「混合裁判」。
「混合裁判」的拼音是 hùn(又音)hé(又音)cái(又音)pàn。注音符号:ㄏㄨㄣˋ、ㄏㄜˊ、ㄘㄞˊ、ㄆㄢˋ。
「混合裁判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