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,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,任期六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
「監察委員」的拼音是 jiān(又音)chá(又音)wěi(又音)yuán。注音符号:ㄐㄧㄢ、ㄔㄚˊ、ㄨㄟˇ、ㄩㄢˊ。
「監察委員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