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賣田地、房子時立契約,呈送官廳納稅,由官廳發給印證,稱為「稅契」。清.趙翼《陔餘叢考.卷二七.稅契》:「市易田宅,既立文券,必投驗官府,輸納稅錢,給以印憑,謂之稅契。此起于東晉時。」
「稅契」的拼音是 shuì(又音)qì。注音符号:ㄕㄨㄟˋ、ㄑㄧˋ。
「稅契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