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院的職權之一。根據我國《憲法》的規定,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,應先予以停職或做其他緊急處分時,得經監察委員提議、審查及決定,以書面向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案。
「糾舉權」的拼音是 jiū(又音)jǔ(又音)quán。注音符号:ㄐㄧㄡ、ㄐㄩˇ、ㄑㄩㄢˊ。
「糾舉權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