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考試院掌理考選官吏的權力,為國父所倡的五權憲法之一,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監察等權並立。
「考試權」的拼音是 kǎo(又音)shì(又音)quán。注音符号:ㄎㄠˇ、ㄕˋ、ㄑㄩㄢˊ。
「考試權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