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次大戰後,由中、美、英、蘇等國所起草,西元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簽定,共計十九章,一百一十條。內容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的入會、停止會籍、大會及安理會的職權及議程等規章,為聯合國組織的根據。
第二次大戰後,由中、美、英、蘇等國所起草,西元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簽定,共計十九章,一百一十條。內容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的入會、停止會籍、大會及安理會的職權及議程等規章,為聯合國組織的根據。
「聯合國憲章」的拼音是 lián(又音)hé(又音)guó(又音)xiàn(又音)zhāng。注音符号:ㄌㄧㄢˊ、ㄏㄜˊ、ㄍㄨㄛˊ、ㄒㄧㄢˋ、ㄓㄤ。
「聯合國憲章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