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道光二十三年(西元1843),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,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。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,承認領事裁判權,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。此次條約成立,各國相繼效尤,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。
清道光二十三年(西元1843),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,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。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,承認領事裁判權,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。此次條約成立,各國相繼效尤,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。
「虎門條約」的拼音是 hǔ(又音)mén(又音)tiáo(又音)yuē。注音符号:ㄏㄨˇ、ㄇㄣˊ、ㄊㄧㄠˊ、ㄩㄝ。
「虎門條約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