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在審判時,必須依蒐集所得的證據來作判斷,如果沒有證據,不能光靠推斷就認定一個人犯罪,此即稱為「證據裁判主義」。
「證據裁判主義」的拼音是 zhèng(又音)jù(又音)cái(又音)pàn(又音)zhǔ(又音)yì。注音符号:ㄓㄥˋ、ㄐㄩˋ、ㄘㄞˊ、ㄆㄢˋ、ㄓㄨˇ、ㄧˋ。
「證據裁判主義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