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兵。依軍事審判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條規定,憲兵為軍法警察官及軍法警察,有協助或受軍事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的職權。
「軍法警察」的拼音是 jūn(又音)fǎ(又音)jǐng(又音)chá。注音符号:ㄐㄩㄣ、ㄈㄚˇ、ㄐㄧㄥˇ、ㄔㄚˊ。
「軍法警察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