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保障人民集會、遊行之自由,並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法律。全名為《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》,共三十五條。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。
為保障人民集會、遊行之自由,並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的法律。全名為《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》,共三十五條。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。
「集會遊行法」的拼音是 jí(又音)huì(又音)yóu(又音)xíng(又音)fǎ。注音符号:ㄐㄧˊ、ㄏㄨㄟˋ、ㄧㄡˊ、ㄒㄧㄥˊ、ㄈㄚˇ。
「集會遊行法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