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道光二十四年(西元1844年),清廷遣耆英與法國代表在黃埔所訂的通商章程。允許法國人在廣州、福州、廈門、寧波、上海五個通商口岸自由居住、往來與通商。
「黃埔條約」的拼音是 huáng(又音)pǔ(又音)tiáo(又音)yuē。注音符号:ㄏㄨㄤˊ、ㄆㄨˇ、ㄊㄧㄠˊ、ㄩㄝ。
「黃埔條約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