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同治十三年(西元1874)三月,日本藉口琉球難民為臺灣牡丹社生番殺害,出兵犯臺,占據琅{[95b8]}(今屏東縣恆春鎮),清廷派員與之交涉,時經半載,方於是年九月簽定中日北京臺事專約三條,而使日軍撤退,史稱為「牡丹社事件」。也稱為「琅{[95b8]}事件」。
清同治十三年(西元1874)三月,日本藉口琉球難民為臺灣牡丹社生番殺害,出兵犯臺,占據琅{[95b8]}(今屏東縣恆春鎮),清廷派員與之交涉,時經半載,方於是年九月簽定中日北京臺事專約三條,而使日軍撤退,史稱為「牡丹社事件」。也稱為「琅{[95b8]}事件」。
「牡丹社事件」的拼音是 mǔ(又音)dān(又音)shè(又音)shì(又音)jiàn。注音符号:ㄇㄨˇ、ㄉㄢ、ㄕㄜˋ、ㄕˋ、ㄐㄧㄢˋ。
「牡丹社事件」全文释义收录于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另有多部版权期辞书提供词头索引。